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獨立董事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根據公司章程第70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前,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如選舉董事),公司應當將提案中屬於股東大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列入該次會議的議程。

根據公司章程第67條和第103條,股東亦可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的股份10%以上的股東,可以簽署書面提案,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就選舉董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就提名候選人擔任董事以及該候選人表明願意接受提名,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的最短期限至少為七天。上述期限的起算日應不早於為此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發出後的第一天,該期限的截止日期應不晚於該次股東大會召開日期之前七天。

股東大會作出選舉董事之普通決議案,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