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章程第62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應當將提案中屬於股東大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列入該次會議的議程。相關提案還應符合公司章程第63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章程第113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獨立董事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董事會、單獨或合倂持有公司發行股份3%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候選人。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就提名候選人擔任董事以及該候選人表明願意接受提名,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的最短期限至少為七日。上述期限的起算日應不早於為此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發出後的次日,該期限的截止日期應不晚於該次股東大會召開日期之前七日。

股東大會作出選舉董事之普通決議案,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