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根据公司章程第70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如选举董事),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根据公司章程第67条和第103条,股东亦可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书面提案,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就选举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就提名候选人担任董事以及该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最短期限至少为七天。上述期限的起算日应不早于为此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的第一天,该期限的截止日期应不晚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前七天。

股东大会作出选举董事之普通决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