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章程第6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相关提案还应符合公司章程第63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113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会、单独或合倂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就提名候选人担任董事以及该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最短期限至少为七日。上述期限的起算日应不早于为此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的次日,该期限的截止日期应不晚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前七日。

股东大会作出选举董事之普通决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