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於香港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港麗酒店大堂低座彌敦廳,舉行二零零九年度股東週年大會,以審議並酌情通過以下事項:

普通決議案

1. 審議及批准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書、監事會報告書及國際核數師報告及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制訂公司二零一零年度預算;

2. 審議及批准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及宣派末期股息;

3. 審議及批准續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及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分別作為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的國際核數師及國內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確定該等核數師之酬金;

及審議及批准其他事項(如有)。

而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特別決議案:

特別決議案

4. 藉特別決議案的方式,審議及批准下列各項有關建議向本公司董事會授予發行債券之一般授權的議案:

(1) 審議及批准向董事會授予一般授權,由本大會日期起至二零一零年度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止期間,以一批或分批形式發行包括但不限於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司債券、企業債、可轉換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票據等在內的本外幣債券類融資工具(以下簡稱「本外幣債券」),且所有本外幣債券的待償還餘額合計最多不超過人民幣900億元。

(2) 批准一般及無條件地授權董事會或其正式授權的任何兩名或以上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據本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他市場條件:

(a) 批准公司發行債券的品種、具體條款和條件以及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確定實際發行債券的品種、金額、利率、期限、評級、擔保、是否設置回售條款或贖回條款、是否向公司股東配售和是否設置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以及辦理審批事項、確定中介機構,以及向監管機構報送申請文件並取得其批准,並簽署在公司發行以上債券中監管所要求的必要的法律文件和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

(b) 就發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帶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審批、確定承銷安排及編製及向監管機構報送有關申請文件,並取得監管機構的批准);

(c) 就執行發行作出所有必要的步驟(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及根據適用法例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

及在董事會或董事已就發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動及步驟的情況下,茲批准、確認及追認該等行動及步驟。

5. 藉特別決議案的方式,審議及批准下列各項有關建議發行公司債券的議案:

(1) 審議及批准公司在前述人民幣900億元本外幣債券發行規模內,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在中國境內 公開發行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00億元的公司債券。

(a) 發行規模:不超過人民幣300億元。

(b) 向公司股東配售的安排:發行的公司債券不向現有公司股東優先配售。

(c) 債券期限:發行的公司債券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可以是單一期限品種,也可以是多種期限品種的組合;根據市場情況和公司資金需求情況確定。

(d) 募集資金用途:發行的公司債券將用於補充公司營運資金等需求。

(e) 決議有效期:自決議做出之日起至2010年度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止。

(2) 批准一般及無條件地授權董事會或其正式授權的任何兩名或以上董事,決定、批准辦理以下事宜:

(a) 確定發行的品種、具體條款、條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確定實際發行債券的品種、金額、利率、期限、評級、擔保、是否設置回售條款或贖回條款、是否設置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在股東大會批准的用途範圍內決定募集資金的具體安排等與本次發行相關的一切事宜);

(b) 就發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帶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審批、聘請中介機構、確定承銷安排、編製及向監管機構報送有關申請文件,並取得監管機構的批准);

(c) 就執行發行作出所有必要的步驟(包括但不限於簽署必要的文件及根據適用法例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及在董事會或董事已就發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動及步驟的情況下,茲批准、確認及追認該等行動及步驟;

(d) 如監管政策發生變化或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可依據監管部門的意見對本次發行的具體方案等相關事項進行相應調整;及

(e) 在發行完成後,決定和批准辦理有關債券上市的相關事宜。

6. 動議

(a) 在下文 (c) 段之規限下,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 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的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予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會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予可能須於有關期間完結後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c) 董事會依據上文 (a) 段之批准單獨或同時配發、發行及處置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發行及處置之額外內資股或海外上市外資股(「H股」)(視情況而定)股份,除依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按照本公司章程規定就股份作出之以股代息計劃,或規定配發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其他類似安排,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特別決議通過之日已發行之現有內資股和H股(視情況而定)的20%;及

(d) 就本第6項特別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本第6項特別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特別決議案通過之日後十二個月屆滿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根據本決議案賦予董事會授權之日。

「供股」指在董事會確定的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該日之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惟董事會可就零碎股權或考慮本公司相關之任何區域的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要求規定下的法定或實際限制或義務,作出董事會認為必要或權宜之取消行動或其他安排),而通過供股進行的要約、配發或股份發行應按此解釋。

7. 動議:授權董事會增加本公司的註冊資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據第6項特別決議而獲授權發行股份,並對本公司章程作出其認為適當及必要的修訂,以反映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資,以及採取其他所需的行動和辦理其他所需的手續以實現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資。

承董事會命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翁順來
公司秘書

中國北京,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附註:

(1) 凡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向本公司股份過戶處遞交有關的股份過戶登記表,並於其後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中登記為股東的買家,均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2) 凡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並代其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如欲委任代表,應先審閱預定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左右寄發予各股東之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年報。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人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須在不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二十四小時前送達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如為內資股股東)或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如為H股股東)方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至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後,股東如希望仍可親自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4) 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議的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5) 出席股東週年大會登記程序:

(a) 股東或其代表人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授權的人士應出示其法人之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委任該人士出席會議的決議的影印本始可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b) 欲出席股東週年大會的股東應當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或以前須將擬出席會議的回條以專人遞送、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6) 截止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截止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7) 本次股東週年大會預計需時半天,股東(親自或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股東週年大會的交通和食宿費用自理。

(8) 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的地址如下:

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1號
郵編:100033
聯繫人:翁順來
電話:(8610) 6642 8166
傳真:(8610) 6601 0728